科技日報記者 吳葉凡
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《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《意見》對幫信等犯罪的司法適用,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政策指引規則。
近年來,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黑灰產業鏈不斷發展變化。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要一環,危害性很大。為應對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的發展變化,2015年刑法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(以下簡稱“幫信罪”)。
此次發布的《意見》就辦理幫信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總體要求、依法認定幫信犯罪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、堅持綜合治理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。《意見》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,涉“兩卡”(電話卡、銀行卡)幫信罪的“情節嚴重”認定標準,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、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。其中,針對當前涉電話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的新情況,《意見》將原規定的收購、出售、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于“情節嚴重”情形,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、本人,只要收購、出售、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,即認定屬于“情節嚴重”情形。
當前幫信罪案件仍在高位運行,社會公眾如何避免成為電詐等犯罪分子的“工具人”?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汪斌特別提醒:“‘證卡出手,風險難料’,身份證、電話卡、銀行卡、互聯網賬號等與我們的個人信息密切相關,不能出租、出售,也不能出借,更不能參與‘刷單’‘跑分’。”